中央纪委发出明示:村委会、居委会开始纳入国家监察!
2018年6月20日,新组建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出明示:村委会、居委会管理征地拆迁补偿款等七项事务,开始纳入国家监察。
多年来,村委会、居委会由于不属于政府机关,而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以没有纳入监察范围。不少村委、居委干部们因此贪污腐化、逍遥妄为,却得不到有效的监控整治。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高层“打虎”作为破题之举,全力推进反腐败斗争。随着正国级、副国级领导,以及数百名省部级领导的相继落马,高层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逐步形成。
接下来,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覆盖到基层“最后一公里”,被作为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提上日程。
2018年两会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实施,各级监察委员会相继成立,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委员杨晓渡亲自担任。
监察委员会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监察范围的全覆盖。村委会、居委会因此被历史性地首次纳入国家监察。
2018年6月20日,新组建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就村委会、居委会纳入监察范围做出了具体明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明示,《监察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这表明,村委会、居委会作为《监察法》单独列项的六个群体之一,开始受到国家监察的高度重视,首次纳入监察范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进一步明示,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扶贫款等七项事务的管理,开始纳入国家监察。
这七项事务具体包括: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