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18〕12号)
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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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苗 森
地址:广西贵港市武乐镇(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
2018年4月9日,贵港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气进行监测,监测报告{贵环监(气)字〔2018〕16号}显示,你公司1#机组烟气总排放口的烟尘排放浓度均值为63mg/m3,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1限值(30mg/m3)1.1倍。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4月9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照片、贵港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贵环监(气)字〔2018〕16号}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我局将在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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