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七期)
关于“反映隆安县隆安东站广场内有很多生活垃圾,无环卫工人打扫,影响环境卫生。”(案件受理编号:D450000201806290047)。
一、基本情况
经查,投诉内容部分属实。
被举报点为隆安县隆安东站。2017年7月11日,隆安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站与卫生承包第三方黄翠英签订隆安东站站前广场卫生承包合同,由承包人负责对隆安东站站前广场区域进行卫生清洁,区域主要包括:站前落客平台、车辆临时停车位、车辆进出通道、公共厕所等的垃圾清扫和垃圾清理,以及对现有站前广场的绿化植被的修剪和打理。合同明确承包人必须认真完成委托区域的卫生清洁,每天定时(早中晚)安排专人清扫,同时要落实隆安东站大道(隆安大道至隆安东站)保洁人员名单,安排保洁人员轮流值班,每天早上8:00至下午18:00对隆安东站大道进行保洁。县环卫站不定期对隆安东站周边道路进行垃圾清理。因此,不存在无环卫工人打扫情况。
经我县现场检查及询问出行旅客,站前广场确有少数群众随手丢弃垃圾及垃圾未及时转运情况。
二、调查处理情况
为保持隆安东站站前广场和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2018年7月1日,县政府组织环卫工作队到隆安东站开展垃圾清扫工作。2018年7月4日,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谈承包方,要求其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认真做好规定区域的日常保洁工作,及时清理、转运站前广场垃圾,为乘客营造干净整洁的舒适的乘车环境。目前,隆安东站周边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
三、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对环境卫生承包商的日常管理,督促其做好环境卫生清洁工作。
(二)加强对该区域的日常卫生状况的巡查检查力度,继续跟踪举报点卫生清洁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培养爱护卫生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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